(以上两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2、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研究建立体现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费用控制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的医保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3、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做好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及宣传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2年底前完成)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研究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的有关政策和做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4、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1)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2)探索推进医疗救助结算和医保系统的衔接,初步建立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信息产业局、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3)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和肺癌等12种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2012年底前完成)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要求,把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到村,在纳入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政府,2012年底前完成)
6、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
(1)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药监局,2012年底前完成)
(2)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检查指导,对违规销售非国家基本药物、擅自扩大临时用药范围、生产使用不合格基本药物、未建立可追溯药品来源的电子管理系统、未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仓储设施等的行为依法监管和查处。(牵头单位:市药监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卫生局,2012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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