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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评定优良结论的条件是: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监理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四级以上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3A级以上的。

  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 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二) 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发生过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十二) 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十三)进宁建设监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按有关规定变更中标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项目监理机构关键人员经常离岗等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

  (十四)驻宁管理机构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办公条件严重缺失的;

  (十五)扰乱监理市场,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恶意低价竞争或承揽监理业务,违反监理取费标准的;

  (十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表彰;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年内不准予在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被清出我区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其分公司驻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再次以其他企业名义进入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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