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监理企业:常驻宁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各专业配套,其中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且进宁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颁发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限施工企业)副本;
(七)进宁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总公司注册地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九)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权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
(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审核要件资料和到办公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享有与区内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接受本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