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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宁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宁夏行政区域,进入宁夏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有主项为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先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宁的施工项目和监理项目,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其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首次进宁参加投标中标后再办理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宁企业持《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和《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方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进宁设分公司的应具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所需的固定在岗执业人员。

  第八条 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分公司工程

  技术人员等级、人数要求:

  (一)施工企业:配备的相关人员要与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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