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2]5号)
各市、县建设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工商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区已办登记备案和新办备案登记的进宁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执行本办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外地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