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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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