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特区立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立法工作;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市立法课题的指导、组织工作及经费预算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工作。
(三)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
(四)负责及时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翻译市政府规章外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