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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依法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配合省局实施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核工作;配合省局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审核;依法负责对化妆品的监管,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和日常监管。

  (三)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的法定标准;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初审;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企业监管;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管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本口岸进口药品备案和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

  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省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现场检查观察员的选派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省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跟踪检查。

  (四)药品市场监管处

  承办上级布置的药品批发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的核发、换发、许可变更的初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的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等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及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受省局委托开展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跟踪检查;负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城乡药品“供应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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