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卫生局合署办公,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增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辖区内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管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管理药品检验机构工作;负责本口岸进口药品备案和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
(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监督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