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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和生产企业有关食品卫生条件的审查工作。

  (三)增加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划入原由公安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按规定权限承担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活动;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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