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人员管理
1、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2、除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外聘或兼职,也不得互相兼任。
3、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
第四章 资质受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资质审批,由申请资质企业注册地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地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园林绿化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核发《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园林绿化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向公众明示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经审批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审批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到注册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按原资质等级条件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质状况进行综合审查后,换发新证;审查不合格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