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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

  第八条 园林绿化企业跨市、县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应当凭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绿化建设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绿化经营活动。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填报申报信息,审核后,持下列文件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报告(提供正本原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月参加社保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对方的产权证;

  第十条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除提交第九条所需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的报告;

  (二)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具有专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四)企业业绩证明:提供近三年独立承担完成的5个以上工程造价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审核意见书及项目工程量的详细清单以及每个工程项目实景图片8-10幅等,财政拨款的项目还需同时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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