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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2〕8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园林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区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园林绿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各类园林绿地施工及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施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称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园林绿化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园林绿化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园林绿化经营的要求。

  第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

  第六条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其资质核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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