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港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全港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市交通委员会承担的港口、航道、航运(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和港航行业协调的职责。
(三)增加港口设施保安的职责。
(四)增加漳州市行政辖区内招银、后石、石码、古雷、云霄、诏安、东山等7个港区港口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职责,龙海、漳州开发区、漳浦、云霄、诏安、东山等6个县(市)、开发区沿海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港口、航道和沿海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港航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港口章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港口、航运发展战略及航运、港口物流发展规划,拟订港口总体规划;负责全港水陆域的分配使用,依法负责使用岸线的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港区范围内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及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五)承担全港港口、航运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港口经营和国际海上运输、沿海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口集疏运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及相关区级涉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