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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及时整改。经安全排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导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修复,完成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对难以及时整改的,产权人应加强对玻璃幕墙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刻整改。
  3.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以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二)组织专家抽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组织幕墙行业的专家,在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市既有玻璃幕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和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以前发生过安全隐患或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
  (三)检查结果建档及报送。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应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于7月31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报告(自查)》(包括电子版)上报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查情况汇总分析、统计,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汇总表》(见附件3)(包括电子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监督。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产权人认真履行安全责任。
  (二)落实安全责任。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应按照要求做好排查及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产权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玻璃幕墙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制度及管理档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产权人做好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联系人:麻文荣  陈曦
  联系电话:59958317  邮箱:mwr999@sohu.com

  附件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共 页,第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产权人

竣工时间

使用用途

建筑面积(㎡)

玻璃幕墙类型

玻璃幕墙面积(㎡)

检查结论

整治情况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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