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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2〕22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的要求,加强对全市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对全市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进行全面排查,现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及整治技术导则(略)
  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全市既有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市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
  二、排查内容
  (一)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等。
  (二)既有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开启门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三、排查方式和步骤
  (一)组织产权人自查。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为该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在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对玻璃幕墙的全面自查及整改工作。自查及整改工作也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进行。
  1.认真检查。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严格按照《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及整治技术导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报告(自查)》(见《导则》中的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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