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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的通知


  青南、环湖地区村卫生室采购的药品及其发票,由乡镇卫生院代为验收,并在网上代村卫生室完成入库操作。

  医疗机构对于查验不符合订单及接近失效期(6个月以内)的,以及破损、变质等无法使用的,可拒绝入库,要求供货企业更换。对于符合要求的,不得拒收。

  第四步,核定入库数量及货款金额。供货企业持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的配送清单,定期与医疗机构核对药品入库数量及应付款金额。

  省、州、县级医疗机构,在核对清楚后,由医疗机构出具《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并加盖公章,提交省药品采购中心。

  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核对清楚后,出具《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并加盖公章,分别提交其上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本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本机构数据,再出具本级《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并加盖公章,提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数据后,出具本县(不含县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并加盖公章,提交省药品采购中心。

  第五步,支付货款。医疗机构在出具《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的同时,向上级支付单位同步转付货款(即村卫生室上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缴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上缴县级卫生局,县级卫生局及省、州、县医院转付省药品采购中心)。货款额度应当与《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上的额度一致。

  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州、县医院出具的《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向相应的供货企业支付货款。

  二、入库数量、金额核对及付款时间

  基本药物货款每个结算期为1个月。

  每月1-10日由供货企业与医疗机构对上月配送清单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盖章后按结算期生成《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

  各县(市、区)卫生局及省、州、县级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汇总并出具《基本药物付款通知书》及《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明细单》并加盖公章,交至省药品采购中心。同时将货款汇缴至“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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