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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

  (一)纳税人自查自纠

  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的纳税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查自纠。需要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购地税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的,税务机关免于处罚;超过规定时间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举报案件受理查处

  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启动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对消费者举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纠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专项检查

  税务机关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将对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查实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纳税人发生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举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地税举报电话12366,同时保存违法行为证据。举报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10时(法定长假除外)。

  税务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违法处理

  (一)经查证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第1、2、3、4、5项行为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经查证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第6、7项行为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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