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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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