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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管理

  (一)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在卫生领域内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商品化软件、自开发软件等。各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应用软件和服务,并要求购买正版软件。

  (二)在青海省卫生系统内投入使用的商业软件必须到青海省卫生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条件成熟时,建立青海省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审核和准入制度。

  (三)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应根据青海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卫生部、省卫生厅统一开发使用的应用软件,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不得另行开发。

第五章 卫生信息化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卫生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卫生行政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三级医疗机构要专设信息化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州(地、市)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设或代管信息化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各单位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本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卫生信息化的应用技能应作为公务员、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卫生信息化的管理制度和卫生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措施;要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信息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开展的,要给予批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卫生系统内的各类中心、专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能力的单位,开展卫生行业内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代码的制定工作和卫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信息技术(IT)行业的企业、公司积极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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