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建设和使用计算机网络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和卫生系统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采用与互联网进行逻辑隔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要建立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在互联网运行的网络应用系统和门户网站,涉密信息和数据不得上网。
第二十条 各单位局域网和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灾备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存储与备份的有效管理,切实保障系统和数据稳定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依据国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一)卫生信息涉及卫生政务、医疗活动、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多个领域。各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部门的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二)各单位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加工、存储、分析、开发和应用卫生信息资源,应将现有的纸介资料转化为数字化、结构化的电子文档,应避免建设与其它地区或部门已经建立的或可以共享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应将公开的信息放入互联网网站,实现我省卫生信息资源共同开发、综合利用、互连互通、全面共享。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遵守网站建设规范,建立卫生系统内网站建设考核机制。
(四)涉及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信息由省卫生厅网站发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先发布。各单位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贯彻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