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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立项审批的,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各项目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并提出项目需求,同级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项目内容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交由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卫生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自定信息标准(信息代码)的使用需经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及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信息网络是指医疗卫生单位的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各单位内部局域网遵循切合实际、满足需求的原则自行建设;外部互联网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各业务专网互联应用卫生专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方案须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卫生系统内联网VPN的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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