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和发布青海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及有关工作规范、管理规章。
(三)审查和审批青海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大型工程项目。
(四)协调跨行业、跨部门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青海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
(二)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及与卫生相关的网站、软件产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组织开展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
(六)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各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有效、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将信息化工程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立项审批。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项目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