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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行业领域的检查内容

  1.危险化学品领域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

  (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11)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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