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围挡墙等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围挡墙等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3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精神,高标准提升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水平,决定开展建筑工地围挡墙等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工地围挡墙专项整治

  各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14号)要求设置围挡墙,确保基础牢固、钢板厚度和平整度达到标准,严禁制作商业广告和擅自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时,应按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手续,并结合周边环境对围挡墙进行景观式美化,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予以恢复。要定期对围挡墙进行巡查,及时清洁、除锈补漆或更换,确保整齐划一、美观洁净、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等现象。

  二、深化脚手架及密目安全网专项整治

  各建筑工地严格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3号)要求,进行全封闭围挡。脚手架外围必须连续封闭架设外挑式安全网,网片之间应牢固绑扎,确保外挑式安全网搭设牢固、严密、整齐。脚手架钢管、扣件要连接牢固,不得出现扭曲、变形、间断等现象。要及时更换破损安全网,清洗污染严重的安全网,确保密目式安全立网和安全平网搭设牢固、严密,无破损、无污染。脚手架立杆、大横杆以及剪刀撑等必须严实、均匀涂刷黄色油漆。不得在建筑物、脚手架、塔吊等处悬挂横幅、宣传标语、广告牌或企业标志。

  三、规范建筑工地大门标牌专项整治

  全市建筑工地应安装金属大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使用电动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处应按要求设"七牌两图",并按规定在建筑工地大门外侧明显位置统一设置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大门口处的企业标志、施工标志牌等要确保字体、图案无残缺、无破损、无乱贴小广告等现象。各种标志牌的设置,严禁占用人行道和绿化带,确因大门口处现场狭窄,标志牌可以与围挡墙一起设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