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杭国资产[2012]31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一)对属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委托方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其在经市国资委公开招标后确定和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自行确定承担资产评估、专项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对属于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的选聘办法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决定。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事项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的评估项目: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国资委规定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1.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且由其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
3.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一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 委托方为一级子企业,且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1.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一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委托方为一级子企业,评估对象为除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
2.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二级及以下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委托方为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有关要求
1.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应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选择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担任评估工作,不得在备选库名单外选聘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