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服〔2012〕11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实施三年来,对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成本明显上升,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出现了困难。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1.80元,乙级1.40元,丙级1.05元,丁级0.80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40元,乙级1.00元,丙级0.70元,丁级0.6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5%;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