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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第三条 教指委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指委和有关专项工作教指委。

  第四条 各教指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可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可以从正、副主任委员单位聘请秘书。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把握国内外相关领域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市教委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组织和开展相关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指导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组织开展有关教学改革,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七条 组织师资培训、教学研讨、学科竞赛等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在相关领域开展全市高校教学质量调查,指导高等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九条 根据国家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完成市教委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各教指委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市教委。

  第十二条 各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市教委审核。各教指委的其他文件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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