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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2〕34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1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我委有关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课程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研队伍建设,加强对课程改革的实践研究和业务指导,深化教学改革,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课程领导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三、各中小学要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要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把“两纲”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大力开展“温馨教室”建设,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内外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和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教基一厅〔2012〕4号)的要求,充分利用晨会或午会、班团队活动以及其他开展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喜闻乐见、富有启发的方式进行形式多样的时事教育活动。
  各中小学校要确保高中生每学年不少于3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小学生每学年不少于10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其中:中学课程计划内的课时安排每学年至少2周,不足部分应在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完成。学校在双休日要主动与社区共建,开放资源,加强对社区活动的组织和引导。
  四、各中小学要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一小时,认真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即每周安排体育与健身课程3课时,体育活动2次,每天安排广播操至少1次、眼保健操2次,不得挤占体育与健身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本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的探索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以校为本、基于过程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2009年提出的“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的要求,继续探索并实践本市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试行工作,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教学评价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要求执行。小学一至三年级不得进行全学区、全区县范围的任何形式的学科统考统测(包括学业质量监测);四至八年级不得进行全区县范围的学科统考统测,区县若要进行学业质量监测,每学年不得超过1次,且只能随机抽样监测,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的30%。严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联考或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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