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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通过立法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同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的,微博信息不得与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信息内容相矛盾。
  第九条 立法官方微博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法制工委需发布立法信息的,由立法项目经办人员拟订信息,填写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经相关处室负责人核稿后报法制工委负责人审核。
  其他委员会需发布立法信息的,由立法项目经办人员拟订微博信息并填写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委员会的信息联络员核稿、处室审核并报本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信息联络员送交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发布。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发布的立法信息,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审核同意后三十分钟内发布。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应当对其拟订的已发布的微博信息进行跟踪。
  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回复一般信息。
  需要对主要问题和敏感问题进行回复的,由拟订主帖信息的处室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填写微博回复信息登记表,经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送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回复,对重大和特别敏感问题的回复,还应当报经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经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对有关立法工作或者相关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微博动态信息实时报道。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立法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分类整理公众通过微博提出的立法意见,并按照规定印发有关会议,作为审议相关议题的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发布微博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禁止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息;
  (二)未经证实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三)涉密信息;
  (四)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与立法工作无关的信息一般不在立法官方微博发布。
  第十五条 法制工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官方微博信息复查工作,对微博内容和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需发布更正信息的,拟订原帖的委员会应当填写微博信息更正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微博回复信息登记表和微博信息更正审批表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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