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强化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的有关规定,珠海市国税局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用票量自行决定给予代开或限量供应发票;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