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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2012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围挡设置的类型和标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按照设置标准分为四种类型:
  (一)景观式围挡。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表面粘贴宣传装饰布,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标准一:高5米,宽8米,每间隔8米设置10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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