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至少应通过土壤中氡浓度检测;空气中氡、甲醛、苯、TVOC、氨的检测;装饰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二、人员配备要求
对在职技术人员,检测机构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资质申报材料中提供参保证明。
(一)检测人员配备要求:各检测机构应至少配备持上岗证的检测人员10名,边远县(区)可不少于6名。取得多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各专业检测人员应分别不少于4名,其中见证取样专业的持证检测人员不少于5名。
(二)有职称技术人员要求:各检测机构技术职称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检测人员上岗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中,从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3年,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边远县(区)可不少于2人;专项检测机构中,从事专项检测工作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拟申请(或已取得)多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技术职称人员的要求。
(三)注册人员要求:检测机构配备的注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检测人员上岗证,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对于注册地在边远县(区),仅配备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的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或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市(州)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已取得专项检测资质而未能配备注册人员的检测机构,经注册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每个地区可有不多于2家检测机构可采取与配备有相关专业注册人员的本地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与注册人员本人签订聘用协议的方式,在审批通过的一个资质有效期(3年)内暂时认定为注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但此类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且承揽的检测业务必须与签订合作协议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的项目回避。
三、跨地区承揽检测业务要求
拟跨地级区域承揽业务的检测机构,需跨地区成立检测分中心,并经过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分中心的检测试验环境、人员和设备配备等条件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立检测分中心的,应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分中心设立情况报我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