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 [2008] 71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 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议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单位委员组成。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复议委员会下设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复议办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市政府受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终止结案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罚款超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超过200万元的;
(三)土地权属、海域使用权的确认及补偿、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为200人以上,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具有涉外因素的;
(六)复议办提请议决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案情报告,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复议办,由复议办做形式要件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