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监管机制,明确管理职责。
1.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拟制下发《〈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纳入市级综合目标考核之中。此项工作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2.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指导各区(县)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三级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此项工作2012年8月底前完成。
3.由各区(县)负责,按照社区“单位化”管理模式,开展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层级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工作与社区“单位化”管理工作同步推进。
4.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会同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加大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利益、无资质从事物业服务、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三)逐步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逐步推进物业项目实行建管分离的招投标机制,明确房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前必须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避免小区物业用房、公共设施设备、专有部分、停车场、会所等硬件设施不到位、产权不明晰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协调机制。
由各区(县)牵头负责,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畅通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多方联系渠道,建立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物业纠纷快速协调处理委员会,由各区(县)人民法院指派相关人员担任物业纠纷快速协调处理委员会主任,对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中协调困难的相关问题和纠纷,启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相关机构于2012年6月底前成立并开展工作。
(五)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
1.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基础工作与服务效果考核评分标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社会监督意见评价表》等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制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建立物业企业巡查通报、信用评估等制度,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实施“扶优、扶强”工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上述制度、办法等于2012年10月底前制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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