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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3.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会同各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协助各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所在辖区物业监管办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对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进行认定。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指导各区(县)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步实施,每年完成三分之一,3年实施完成。
  4.立即开展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整顿。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利用3个月的时间。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会同各区(县)、市房产局、市城管委,加大对物业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单方提高物业费、停车费的应立即恢复原价。拒不恢复原价的由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管委依法予以查处。对暂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要提高收费,必须先经辖区物业监管办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的,必须立即恢复原价。拒不恢复原价的由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管委依法予以查处,以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利益。
  5.实施普通住宅小区综合物业服务费收费指导价。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发改委,指导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核定,按照等级评定的方式,确定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等级,并明确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指导价。对基础设施条件差、居民消费能力低的小区(偏远小区、无人管理小区、业主自主管理小区、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小区等),根据业主要求,经辖区物业监管办同意,物业服务费可执行低于现行最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有较高服务要求又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小区,根据业主要求,可执行高于现行最高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物业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征得其同意,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项工作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
  6.规范代收代缴行为。改变部分小区水费、电费等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收费模式,逐步推行由供应企业直收。对未进行户表改造的非新建小区,由乌鲁木齐水业集团等供水企业制定方案,明确具体时限,完成户表改造,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到户。确需代征水费的,物业公司在水费代征中,要按照“跑、冒、滴、漏”损耗的实际量收取损耗费用,计收标准须经业主同意。由市节水办牵头负责,会同供水企业,明确标准,按照实际需求和单位面积确定小区绿化用水指标。同时,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在对各类新建建筑进行竣工验收时,把由供水、供电企业直收到户作为必备的验收内容。由乌鲁木齐水业集团牵头负责,2012年8月前完成户表改造工作方案制定、上报工作(工作方案要明确户表改造工作完成时间、资金来源、实施步骤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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