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各区(县)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专业服务单位服务到户,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调”的工作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明确等级标准,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参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及《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乌鲁木齐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应包括不少于三个等级的服务内容:最低服务、一般服务、最高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各等级服务人员最低定岗定编规定》。此项工作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
2.开展物业定价成本监审,适时调整普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依据《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2285号)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核定我市普通住宅综合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每年将各种类型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平均成本价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适时对普通住宅综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