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持新兴文化业态发展。支持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广告会展以及创意设计、数字媒体、动漫产业、现代演艺等新兴文化产业。积极支持以各类设计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与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等产业的对接。
(十一)支持发展文化中介机构。支持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文艺作品经纪、文艺活动组织策划、艺术品鉴定、拍卖等文化中介机构发展,支持开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农村文化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合作社等形式兴办演出等文化团体,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连锁经营。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对文化企业与农民兴办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三)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支持和推动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商号(字号)一体化发展战略。引导市场占有率较高、广告宣传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企业创立驰(著)名商标。
(十四)支持广告业繁荣发展。以做大做强重点广告企业、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四大载体”为依托,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改制或成立广告企业集团。成立满2年的广告企业,可以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建设统一的全省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一地审批,异地备案”制度。
三、积极营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促进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支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处文化领域商标侵权案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版、盗印、仿冒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取缔文化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和内容不健康的文化商品,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强化文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认真落实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和公众服务平台,加强文化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推进文化企业信息内联应用和部门共享;加强文化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通过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促进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