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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促进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四)放宽文化企业名称条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以冠以“山东”字样。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对属于名称变更的,由省工商局积极帮助其通过网上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对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文化企业,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允许文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支持文化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文化企业的投资者以股权、债权和商标、版权、专利进行出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并在改制、并购、重组等方面做好帮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提交的验资报告已载明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可不再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对净资产账面审计值未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六)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多元发展。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办文化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鼓励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文化领域,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公司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组织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

  (七)支持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工商局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含有“(中国)”字样的名称。

  (八)支持知名文化企业落户山东。支持广告、影视动漫、传媒等文化类世界500强企业来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山东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扩大对外经济文化合作和技术交流。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山东,对在山东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的文化企业,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九)支持文化企业连锁经营。凡从事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证件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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