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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工商企规字〔2012〕1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文化单位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允许文化企业股权所有人将依法持有的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估价、可转让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或作为质押权进行质押融资。

  (二)支持文化企业创立自有字号。经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名称可以在原有单位名称后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对受到侵害、需要保护的文化企业知名字号(商号),省工商局将依企业申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5号)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三)支持企业改制登记。文化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文化单位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办理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文化单位改制后,需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一并在原企业登记机关集中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改为另一文化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凭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和隶属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在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经资产重组需撤销的国有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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