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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1、能够有效地带动入社成员增收,成员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林业局具体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所有注册的林业合作社,确定申报单位,并负责指导合作社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局。

  (二)市林业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向省林业局推荐上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示范社材料的申报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基本信息表;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出资情况、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以及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省林业局组织相关处室专家成立评审认定委员会,按照省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对各市上报的合作社进行审核打分,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第十条 评审出的合作社名单和相关材料将在山东省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由省林业局颁发证书并授牌挂牌。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制度,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各示范社于次年2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申请材料和自查报告,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后于3月底前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形成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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