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具有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和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管水平。
(三)经营规模标准
10、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11、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林产品的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2、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3、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四)服务能力标准
14、入社成员数高于本省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种植、养殖、销售等达到10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16、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协助社员解决融资难问题,有条件地为社员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和联保等服务。
(五)产品质量标准
17、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实现品牌化经营,具有核心职能或主打品牌,拥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18、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9、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或无公害标准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
(六)社会效益标准
20、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