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民主管理标准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实行社务公开,做到民主监督。

  4、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会议记录,参会成员需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盈余分配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可通过,确保管理民主。

  (二)财务管理标准

  5、财务管理透明规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7、盈余分配比例由理事会根据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分配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8、有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代表)直接审核。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