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林改发〔2012〕39号)
各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培育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经局办公会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也要抓紧组织制定示范社标准,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以示范社建设为抓手,加强宣传培训,树立规范化发展样板,打造规模化发展龙头,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提升示范社的发展水平与带动效应,促进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林业综合开发、果品储藏加工、林木种植、种苗花卉、经济林、森林旅游、森林文化、木材加工、林下经济、条柳编加工、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服务建设活动的合作组织或林业文化类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示范社创建活动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创、层递推进的方式,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认定及监测管理,具体的认定监测工作由省林业局组织实施。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