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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设施,保障运行安全;

  (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八)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

  (九)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十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二)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规划建设、房产、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道路,保障城市基本生活条件的安全运行。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保证供水应急需求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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