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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复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应于受理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复审。
  3、公示。经抽查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后,市内四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汇总审批表》(附件5)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用人单位账户。
  五、工作要求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真核实申领补贴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补贴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制度,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用人单位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2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但不享受岗位补贴。

  附件:1.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略)
  2.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3.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略)
  4.区(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审批表(略)
  5.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汇总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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