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从市或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注册地为五市三区的,补贴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备案管理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于30日内到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
(二)用人单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应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1),并提供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其中,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学历证书、《报到证》,以及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将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四、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到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对未按规定提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3);
4、《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资料。
(二)补贴审核
1、初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人员有关信息,按享受政策类型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填写《区(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审批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