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3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精神,现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照青人社字〔2011〕23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内仍未实现初次就业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三)新招用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市内四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二)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