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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3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等规定,现对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18

(1.1-1.3元旦假期)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1.18

(1.1-1.3元旦假期)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二月

2.1-2.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五月

5.1-5.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1-7.1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八月

8.1-8.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7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7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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