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3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54条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等规定,现对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 申报纳税期限
| 税种
|
一月
| 1.1-1.18
(1.1-1.3元旦假期)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1-1.18
(1.1-1.3元旦假期)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二月
| 2.1-2.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三月
| 3.1-3.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四月
|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4.1-4.18
(4.2-4.4清明节假期)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五月
| 5.1-5.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1-5.3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六月
| 6.1-6.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七月
| 7.1-7.16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7.1-7.16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八月
| 8.1-8.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九月
| 9.1-9.17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十月
|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0.1-10.24
(10.1-10.7国庆假期)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十一月
| 11.1-11.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十二月
| 12.1-12.17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