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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明确责任,落实举措,强化审核监管,全力确保校车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将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专门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在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审验,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新购入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审验。同时,建立健全校车准入审批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运行制度、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校车安全情况通报制度、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等,为校车安全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设置、调整工作;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教育、宣传、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依照《条例》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接受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审验校车驾驶资格;管理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对校车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合格校车及驾驶员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人进行处罚;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安监部门负责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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